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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考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发布时间:2015-10-26 03:00:05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频道报道,长期以来,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形势很不乐观。特别是每年入秋以后,随着野生禽类大迁徙的到来和其他野生动物逐渐进入冬眠期,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全国各地虽不时开展打击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专项行动,但是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客观地讲,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不力无疑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具体罪名有5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为规范本类犯罪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类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作了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在该如何理解和适用方面语焉不详,因此在无形中又削弱了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力度。实际上,破坏重大野生动物资源安全行为侵犯的法益可以包含公共安全。纯粹人工驯养或培育的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整只野生动物以及直接从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手中获取的野生动物的组织或器官,应认定为野生动物。本类犯罪与相关犯罪发生竞合时,一般应按照“从一重处”原则进行处理。本类犯罪的量刑标准除采用数量标准外,还应采用量比标准作为补充。在计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时,应当将单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拥有的组织或者器官作为动物整体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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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非法珍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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