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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阳西县一渔民在禁渔期拖网电鱼

发布时间:2016-04-18 08:18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然而仍有渔民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实施非法捕捞。近日,阳西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7月27日20时许(禁渔期间),被告人朱某驾驶一渔船到溪头渔港1号航标附近海域,使用带有发动机及渔球装置连接的电网进行底拖网电鱼作业,非法捕捞杂鱼五公斤。2015年9月9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阳西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电网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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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非法被告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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