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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贪心船主在禁渔区“绝户网”捕鱼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6-05-30 08:17:44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渔政工作人员现场测量,拖网明显违规。

    记者 黄祖祥 通讯员 许育新 陈兴宇 王少荣 文/图

  明知是禁渔区,还公然使用过细网眼的非法渔具(俗称“绝户网”)进行双底拖网捕鱼作业,昨日,石狮籍船主傅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晋江检察机关起诉,这是晋江破获的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今年9月2日6时许,傅某从石狮祥芝驾驶一艘渔船,带领雇佣的船长蔡某驾驶另一艘渔船,前往外海实施双船拖网捕捞作业。经过晋江深沪海域时,傅某觉得这里的鱼比较多,就联合蔡某实施双底拖网捕捞作业,后被例行海域巡航的渔政执法船查获。

    渔政工作人员当场要求傅某和蔡某驾驶的两艘船在深沪码头靠岸,并现场对实施非法捕捞作业的拖网网兜网眼进行测量,发现最小网眼仅为19毫米。

    办案民警介绍称,根据相关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东海海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眼尺寸为54毫米,傅某所使用的拖网最小网眼为19毫米,明显属于非法渔具,傅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据悉,面对日益枯竭的近海渔业资源,我国明令在近海40米等深线内,禁止从事底拖网等捕捞作业方式。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人员怀有侥幸心理,无视禁渔相关规定干起非法捕捞勾当。

    晋江警方表示,今后他们将继续加大追究渔业犯罪者的追偿力度和刑事处罚力度,遏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态势,减少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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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相关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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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非法水产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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