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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补代罚”的生态司法修复机制下

发布时间:2016-07-30 00:45:33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报道,
  


  这两天,在位于三峡库区的重庆涪陵长江岸边,涉嫌盗伐林木犯罪的杨某,正在司法机关、林业部门监督指导下植树。他希望,以此弥补盗伐林木对三峡库区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重庆丰都人张某为了吃长江鱼,明知禁渔期、禁渔区不得捕鱼,仍伙同李某、王某到长江里电鱼,在此期间被查获,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人被移送法院前,检察官耐心地批评教育三人,张某等人认识到其行为已对生态造成破坏。为了弥补过错,三人主动购买了3万尾鱼苗在长江内放养。
  
  在“以补代罚”的生态司法修复机制下,这样的场景已屡屡在长江沿岸上演。

  
  重庆地处三峡库区心腹地带,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尽管重庆不断加大环境整治保护和修复力度,但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仍时有发生。
  
  “以往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他们虽受到法律惩处,但受损生态环境却得不到任何补偿。”重庆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大槐说,环境资源类犯罪多属于轻刑类案件,判处缓刑率较高,导致惩治、预防效果不明显,造成许多犯罪嫌疑人“今天判了刑,明天继续犯”。
  
  为破解这一难题,重庆在涪陵区、万州区等地,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案件,探索“以补代罚”的生态司法修复机制。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林业资源和渔业资源案占据90%以上,该院由此提出两种修复方式:即针对滥伐、盗伐林木犯罪,通过种植树木方式对生态进行修复;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通过放养鱼苗方式对生态进行修复。
  
  实施“以补代罚”中,涪陵区检察院在三峡库区五个区县建立总面积2500余亩的林木种植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并规定“伐一补十”的林木种植数量,以及3000尾鱼苗以上的放养数量。在种植或放养中,依据林业或渔业部门出具的验收标准,司法、林业或渔业等部门对种植或放养行为进行验收,确保生态修复行为的实效。
  
  李大槐称,这既让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惩罚、得到了教训,又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修复。生态修复行为不仅是犯罪嫌疑人从轻量刑的依据,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其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他们再次破坏环境的可能。
  
  “保护和恢复生态资源,是环保检察工作的终极目的。”重庆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春畅说。
  
  重庆万州区人黄某等8人为贪吃长江鱼虾,到长江流域用毒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鱼虾被查获。按照相关法律,黄某等人刚达到定罪标准,“作为一个简单的‘孤案’,就算起诉,起到的教育作用也十分有限。”杨春畅说,办理环保类案件应注重加强恢复生态和保护环境的意识。为最大限度地教育当地村民,该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黄某等人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并责令黄某等人放养鱼苗弥补过错。
  
  “既然犯了法,又得到宽大处理,我们就有义务把环境弄好。”收到不起诉决定后,黄某说,经检察官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其行为对长江生态的破坏,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2万余元人民币,购买鱼苗10余万尾在长江放养。为了让更多人引以为戒,黄某还主动与当地渔业管理部门联系,对村民进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
  
  自实施生态司法修复机制以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责令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补植林木1500余亩、放养鱼苗95万余尾。经专业机构验收,生态修复合格率达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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