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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益诉讼作为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司法保护条款

发布时间:2020-05-23 02:03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记者郑博超)12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渔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针对目前涉渔“三无”船舶屡禁不止、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突出问题,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加大对破坏性捕捞行为的惩治力度。

  “针对目前涉渔‘三无’船舶屡禁不止、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对破坏渔业生产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建议将公益诉讼作为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司法保护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在发言中强调。

  “渔业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式捕捞,但是从报告的情况看,像电网捕鱼、用网眼极小的鱼网捕鱼等非法捕鱼方式屡禁不止,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就像禁止猎枪一样取缔电捕工具,加大对破坏性捕捞行为的治理力度,确保渔业资源持续利用。”殷方龙委员在发言中表示。

  李钺锋委员关注到渔业执法震慑力不足的问题。“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渔业法相关规定存在欠缺,违法成本较低,渔业执法震慑力不足。”李钺锋委员分析,实践中,基层执法确实面临一些具体困难,一方面,渔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未获得法律充分授权,且行政处罚手段单一,渔政执法缺少刚性措施;另一方面,水上执法中“抓现行”以及渔具、渔获等涉案证据提取、保存均较困难,渔政执法的调查取证手段十分有限。同时,现行渔业法中罚款额度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的社会经济状况设定的,罚款数额大多为5万元以下,处罚力度不够。为此李钺锋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渔业法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违法行为,同时,修订完善渔业法实施细则,细化有关规定,适度提高处罚标准,增加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

  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渔业执法主体比较多,情况复杂,涉及渔政、海警、交通、环境、资源、市场、公安等多部门,不仅职责界定还不够清晰明确,而且基层执法人员较少、执法手段较弱、专业性不强,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特别是,一些地方在监督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法标准不一。为此,曹建明提出,一方面,渔业执法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法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依法压实渔业监督执法责任,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及保障,推动渔政和海警线内线外常态化执法联动,推动建立区域性省级渔业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渔业法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渔政执法可操作性,尤其是依法赋予渔政执法人员检查、调查、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执法权限,提高渔政执法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监管能力。(出处: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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