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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导致鱼价(渔业禁捕期)

发布时间:2023-05-10 22:50:05编辑:水产百科归类:水产行情

1. 渔业禁捕期

根据《海南省海洋渔业管理条例》,海南省对海捕鱼实行禁捕期制度,以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利益和生态环境。

禁捕期具体时间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年度海洋生物繁殖和生长的情况制定,一般会在每年的清明节前后实施,禁期为1个月左右。具体禁捕期时间以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为准。因此,对于2023年海南省禁海捕鱼期的具体时间,在官方发布通知前,暂时无法得知。

2. 禁渔期捕捞如何量刑

禁鱼期钓鱼被抓到的处罚如下:

(1)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渔业禁捕实施方案

由于各地禁渔期都不一样,不同鱼类休渔期也不一样,大致上的休渔期是4月份到9月份。

渔期由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禁渔期是根据鱼类的产卵繁殖和生长的季节而定的,根据鱼类的这一规律,2022年内河禁渔期已从3月1日开始了,一直到6月30日结束,为期4个月。

4. 禁捕鱼期

根据2021年各地政府发布的禁渔通知了解到,每个地区的禁渔期间是不一样的,像四川马边县、广州市 等地从3月1日开始就实施禁渔了,而大部分地区一般是从4月1日开始实施禁渔,禁渔时长一般为3个月。

1.2021北京禁渔期

北运河等179条河流全年禁渔;密云水库等40处水库、湖泊4月1日0时至9月24日24时禁渔;官厅水库4月1日至8月15日禁渔。

2.2021上海禁渔期

从2021年2月16日12时开始至5月16日12时结束。禁渔范围为嘉定区管辖所有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都是禁渔对象。

3.2021广东禁渔期

(3.1)河源市

从河源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从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河源市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禁渔。

(3.2)梅州市

3月1日起,梅州市实施2021年韩江、梅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禁渔水域范围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3.3)广州市

从2021年3月1日0时开始至6月30日24时结束。禁渔范围为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4.2021山东禁渔期

东营市 从4月1日12时开始至6月30日12时结束。除了娱乐性垂钓之外,在禁渔禁渔期内,严格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具入库、停止一切捕捞活动,实现“河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河鱼”的管理目标。

5.2021河南禁渔期

(5.1)周口市 淮阳区自2021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开始实施禁渔。禁渔范围为全区所有河流、滩涂、沟渠等自然水域。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外的一切捕捞行为。

(5.2)巩义市从2021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开始实施禁渔,在黄河干流、13条支流和3个主要湖泊,禁止所有捕捞类型生产作业,巩义市农委也已开始开展禁渔期专项执法检查。

(5.3)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洛阳黄河流域进入为期三个月的禁渔期,全面禁止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切实有效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6.2021四川禁渔期

四川省 马边县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为保护全县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禁止一切娱乐性垂钓行为。

7.2021陕西禁渔期

现从2021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施禁渔。禁渔区为渭河、灞河、沣河、黑河、浐河、涝峪河、泾河、潏河、石川河、清水河;500亩以上的所有天然湖泊和水库;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库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峪河秦岭细鳞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8.2021广西禁渔期

恭城自2021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开始实施禁渔。禁渔范围为恭城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所有自然水域和库区。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9.2021湖南禁渔期

2021年1月1日起湖南省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行“十年禁渔”。

10.2021福建禁渔期

根据《福建省 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福州禁渔时间为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域为水口库区闽清境至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包括乌龙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11.2021湖北禁渔期

从2021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在长江、汉江“十年禁渔”基础上,武汉市 举水河、倒水河、滠水河、府河、金水河、东荆河等6条通江支流进入季节性禁渔期。

12.2021浙江禁渔期

根据浙江省 农业农村厅发布的2021年度钱塘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了解,自2021年3月1日0时起至2021年6月30日24时,钱塘江流域实施禁渔期管理,禁止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5. 渔业禁捕期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浙江省水域管理条例》,在浙江省内的水域中娱乐性钓鱼有以下规定:

1. 需要办理相应的渔业许可证并遵守渔业法规。

2. 禁止在禁止捕捞的水域、重要鱼类资源保护区、渔业禁捕期和禁止使用某些渔具的水域进行钓鱼活动。

3. 禁止使用爆竿、电击器等非正常钓具,禁止使用毒饵诱捕鱼类。

4. 钓鱼者需要保持秩序,不得影响其他公共利益的使用。

5. 鱼类资源过度捕捞、滥用农药化肥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会被罚款或处以刑事责任。

总之,在进行娱乐性钓鱼的时候,请注意渔业法规,遵循规定,保护环境和资源。

6. 2020年禁捕渔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7. 禁渔期捕鱼立案标准

未构成犯罪的禁渔期捕鱼被逮捕会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案例:禁渔期非法捕鱼遭判刑2013年4月22日、23日晚,冯首林在��渡大桥附近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抬网捕鱼装置和光诱捕鱼方式,非法捕鱼100余公斤。24日22时左右,心存侥幸的冯首林再次非法捕鱼,被前来巡查的万州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抓个正着。万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判处被告人冯首林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据了解,这是自万州环保法庭成立以来,万州区首例渔民因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被判刑的案件。9月9日万州区渔民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案在案发地宣判,今年47岁的��渡镇渔民冯首林因禁渔期非法捕鱼被判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冯首林表现出深深的悔过之意,主动出资购买2.5万尾鱼苗放回��渡河。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处罚之重可能远超你想象

8. 禁渔期 捕鱼

1、禁渔时间:2023年4月1日0时至9月30日24时。

2、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以及从事其它影响鱼类生态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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