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源水产养殖(水源地养殖场)
1. 水源地养殖场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如果养殖场不在上述区域,要离开水源地1000米建场即可。2. 水源地养殖场零排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 水源地养殖场关闭,赔偿几年效益
1.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的污水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妥善处置,不应随意丢弃和处置。
2.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禁止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垃圾;禁止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分散式畜禽养殖设施应尽量远离取水口。
3.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前合法合规的项目,暂不具备拆除或关闭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精神,实事求是制定实施整改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5.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尽量避免交通穿越,经论证确需穿越的,须采取有效防护或补救措施。
6.水源保护范围内应采用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案等方式确定化肥合理用量。鼓励施用有机肥,发展有机农业。在农田和水源之间建立生态缓冲带或保护带拦截农田流出的养分,防止养分直接流入水源。
7.法律、法规有关饮水安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4. 水源地养殖场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 水源地养殖场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
县级以上水资源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是为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以来,在推动相关规划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合理布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6. 水源地养殖场关停补偿
养殖场因划定禁养区而需要关停拆迁的,对养殖场进行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养殖场拆迁一般都有如下方面的补偿:
1、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我们所讲的建筑物,一般是指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等。附属设施则是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等。
2、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而拆迁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遇到拆迁,但是圈里生猪还没有长成、鸡还没有长大,卖不上钱,而如果因为拆迁必须要处理,那这个损失应当由拆迁方补偿给养殖户,这就是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
7. 水源地养殖场取缔
南水北调丹江口市习家店镇蔡家渡砖厂工人迁居到了新的安置点。因为南水北调工程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和资源,蔡家渡砖厂作为被征收的企业,其工人需要被重新安置。根据官方公告,南水北调丹江口市习家店镇蔡家渡砖厂工人被迁居到了新的安置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和生产经营需求。此安置点位于丹江口市熊家河镇五里店村和金杆子村,占地面积约1500亩,包括宅基地、生活配套设施和生产经营用地。新的安置点具备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等条件,有利于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南水北调丹江口市习家店镇蔡家渡砖厂工人已被迁居到新的安置点,这个安置点提供了兼具生产和生活需求的完备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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