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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的4点要求

发布时间:2015-11-28 07:53:00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技术

  7月26日,农业部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全国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座谈会,农业部副部长牛盾在会上要求,到2011年年底养殖重点县(市、区)要全面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95%以上,今后养殖证将成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法定凭证。

  据了解,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1178个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发布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国已核发养殖证37万多本,确权水域滩涂面积448万公顷,发证确权率达到65%。专家表示,作为法定制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已经确立20多年,仅仅65%的发证权率表明,目前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因此,牛盾要求有关部门把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来认识,切实加快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

  牛盾对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工作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宣传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工作计划安排,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落实保障措施。二是切实加强目标考核和督促检查。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是抓落实的有效方法,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目标考核。三是切实提高能力建设和办事效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熟练养殖证信息系统操作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积极主动向养殖渔民宣讲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宣传发证登记对养殖权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鼓励养殖生产者主动申请发证登记。四是切实保护渔民权益和发展养殖业积极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抓好重点工作的同时,要研究制订有利于推进养殖权制度建设的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不断完善国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权属争议,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要纠正一些地方违背渔民意愿强行收回水域滩涂承包权,或者通过拒绝发证方式强迫渔民放弃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做法,查处侵害渔民合法权益行为。要尽快研究建立水域滩涂占用补偿机制,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偿办法和标准。积极主动与金融部门沟通,发挥养殖证抵押功能,解决渔民筹集生产发展资金所遇到的困难。要把养殖证作为养殖生产者取得各级政府和各项支渔惠渔政策和财政支持的法定凭证,保证依法持证生产的养殖渔民权益受到保护,比如今后在养殖业的燃油补贴、养殖标准化和原良种体系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审核中,与养殖证挂钩。要结合现代农业建设和池塘改造项目的实施,探索建立稳定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长效机制。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乐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关锐捷、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泽华、江西省农业厅副巡视员邓建平出席会议,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陈毅德主持会议。江西、吉林、江苏、安徽四个省代表分别介绍了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开展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和建立养殖水域滩涂占用补偿制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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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域滩涂发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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