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鲜档销售河豚致消费者中毒,被判赔偿3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郭某某夫妻共同在福鼎市某市场一摊位销售海鲜,其中有二条未经宰杀的黄鳍东方鲀(俗称“河豚鱼”)。当日9时23分许,二被告人将该二条未经宰杀的黄鳍东方鲀,卖给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乙于中午食用了该二条黄鳍东方鲀肝脏后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医治疗,后好转出院。
2016年1月16日9时26分许,被害人陈某乙的外甥李某某又从二被告人处购得一条经宰杀的紫色东方鲀,并向市场管理部门举报。二被告人到案后已赔偿陈某乙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莫贪河豚味美,销售可能涉罪!”对此,检察官提醒,河豚有剧毒,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键字】:海鲜档 销售 河豚 遭举报 赔偿3万元 水产养殖网
水产养殖网版权声明:所有信息均来自用户提供或网络收集,本站不担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若发现企业、产品信息有误,请及时联系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