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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发布时间:2018-05-20 01:47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日前,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海洋幼鱼品种、最小可捕规格及比例、捕捞渔船渔具管理、幼鱼销售利用和相关违法行为打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以地方人大专项决定形式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我省乃至全国海洋与渔业领域尚属首次。
 
  长期以来,受各地渔业粗放型发展方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渔业资源衰退十分严重,大黄鱼、小黄鱼、带鱼、乌贼等东海“四大渔产”产量急剧下降,单位渔获量约为上世纪80年代末的50%,“筷子”带鱼、“纽扣”鲳鱼等时常出现。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统计,仅去年一年,我省就有470多人因非法捕捞幼鱼、禁渔期捕捞等行径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特别是幼鱼资源的保护,是当前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一项紧迫任务。该《决定》规定了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青占)、三疣梭子蟹等6种海洋渔业资源为重点保护品种,省渔业部门根据《决定》精神,制定一定时期内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如带鱼在2017-2019年过渡性规格为60克,2020-2022年过渡性规格为100克,2023年后最小可捕标准为125克。这更符合浙江渔业资源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该《决定》对全产业链保护海洋幼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在海上生产运输环节,规定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同时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如实填写《渔捞日志》,收购、转载渔获物的捕捞辅助渔船应当如实填写《转载日志》;在投售环节,规定符合比例要求的保护品种幼鱼应当投售给水产加工厂、鱼粉厂等收购单位,收购单位名称及地址由经济和信息化、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购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幼鱼来源、种类、数量及加工利用等情况;在流通消费环节,规定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禁止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
 
  该《决定》还明确,要加强考核,将幼鱼资源保护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环境资源保护审计和损害责任追究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渔具制售装配点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监督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渔获物陆上运输环节的联合监管,发现有违禁渔获物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和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的、市场举办者未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或者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渔获物销售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这将有效加强海洋幼鱼末端销售监管和违法捕捞的刑事打击力度,进一步推进海洋幼鱼资源的全链式保护。
 
  区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扩大宣传,建立健全渔业、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边防、海警等涉渔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区域内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及动态监测,编制实施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规划,采取各种措施,推进海洋幼鱼资源保护和渔场修复振兴;科学选划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合理设置各类保护区,加快建设一批集生态保护与资源增殖等功能于一体的人工鱼礁,有效遏止近海海域渔业资源衰退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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