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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出通知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发布时间:2019-10-06 00:15:58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根据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有关规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了《关于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11号),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通知》指出,非法从事电脉冲拖虾渔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渔业法》禁止作业方式的渔船;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假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暴力抗拒渔政执法检查的渔船;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渔船等五种情形之一,要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下列行为之一要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一年内有一次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扣50%;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50%;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30%;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15%。

    《通知》明确了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程序。一是其条件必须是,已经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违反安全和渔事纠纷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要有相应的事故认定报告或意见。二是履行告之程序,按船籍港管辖的原则对涉及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把好审核关。三是要求确认并执行。对拟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进行会审,确定应予取消或扣减的渔船,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四是每月由省局进行通报,以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通知》强调了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工作要求。要求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程序,严格执行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规定。对应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不移送、不上报、不扣减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逐级进行监督,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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