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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射洪2岁幼童溺亡,家长把鱼塘主人和村委会告到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06 02:00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两岁幼童玩耍时掉入鱼塘溺亡,家长认为鱼塘护栏高度不够,遂将鱼塘主和村委会一并告到法院。

9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了解到,该案经遂宁射洪县人民法院洋溪法庭审理后认为,鱼塘主已采取设立警示标志、防护栏等安全措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鱼塘主不担责。 

该案发生在今年5月6日,蒲某某承包射洪县青堤乡某村集体所有堰塘用于养鱼,事发当天,胡某带着两岁的孙子洋洋(化名)鱼塘边玩耍。之后,胡某见蒲某某的妻子一个人在扯秧苗,就前去帮忙,临走前,将洋洋交给他大伯照看。因为大伯视力不好,不久后,洋洋消失了,“找了很多地方都找不到,喊也没有回应。”胡某说,直到他们去调看鱼塘附近的监控,才发现出了大事。 

鱼塘的监控视频拍下了洋洋出事的整个过程。上午9点51分,胡某离开,洋洋蹲在路边玩耍,大伯则拄着拐在一旁。几分钟后,洋洋见大伯朝鱼塘扔石子,也跟着扔了几个,大伯随后离开。洋洋在玩了一阵后,慢慢朝着鱼塘走去,并打开鱼塘栅栏一直走到鱼塘的阶梯上坐着,开始伸脚到水中玩水。之后,洋洋失足跌入水中。 

事发后,洋洋的父亲从外地赶回,他和妻子认为鱼塘主蒲某某设置的防护栏高度不够,在门栏处未设置有效的防范设施,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将蒲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该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各种场所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一份责任,少一份危险。而类似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众场所这样的公共场所,因其通过吸引更多的人来获取商业利益,故法律赋予管理人以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本案中的堰塘因其非对外开放经营,故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众场所”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被告已采取设立警示标志、防护栏等安全措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相反,家庭未尽监护责任。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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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洋洋责任大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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