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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严肃处理台风期间未按要求撤离渔船

发布时间:2020-12-30 00:30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今年第5号台风“蔷薇”应急响应期间,闽晋渔05362等17艘渔船未按防台指令要求的时间节点撤离到安全水域,威胁渔民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为防御第5号台风“蔷薇”,8月8日,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海洋与渔业局作出部署,要求位于闽东渔场东部、闽外渔场及钓鱼岛海域的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务必于8月9日10时前撤离到东经123°以西的安全海域。

按照要求,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多次通知催促渔船按时撤离至安全海域。

但截至8月9日10时,仍有13艘泉州籍渔船、4艘宁德籍渔船未按时撤离。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规定,相关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召回上述渔船进行调查,对渔船船东、船长集中进行1天的警示教育。

根据情节轻重,闽晋渔05362、05462两艘渔船接到命令后立即撤离,由于客观原因分别超过13分钟、30分钟抵达安全水域,情节轻微,对船长进行批评教育;

闽晋渔05988、05999、05855、05459、05692、闽狮渔05133、07539等七艘渔船未能及时撤离,情节较为严重,给予处10000元罚款,渔船停航5天;

闽霞渔01981、08988两艘渔船在撤离期间低航速行驶,导致其未能及时撤离至安全海域,依法处12000元罚款;

闽福鼎渔09111、07078两艘渔船在主管部门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仍无视安全指挥调度,继续作业、延迟撤离,依法处20000元罚款;

闽晋渔05875、05398、05401、05409等四艘渔船无客观原因,长时间未能及时撤离到位,情节严重,给予处20000元罚款,渔船停航10天。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提醒广大渔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面对台风等自然灾害,渔业生产作业人员要及时收听收看天气海况预报信息,密切关注台风影响动态。

在台风应急响应期间,渔船要严格按照防台风应急响应要求撤离转移避风;在台风警报解除前,不得擅自离港出海或进入台风影响区域。(出处: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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