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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06 01:18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9月1日起,我省正式开始施行《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全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促进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有七章共五十三条,分别从水产品产地、水产品生产、水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提出“合理布局养殖生产,安全使用投入品,规范包装标识,建立完善溯源体系,构建联动应急机制”,为公众编织一张更紧密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全方位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省人大率先选择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最大的水产品来制定法规,是广东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发扬立法先行先试精神的又一次积极探索,使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法可依。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可持续发展,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1.彰显广东立法行动力

  作为食用农产品之一的水产品,是蛋白质、无机盐和维生素的良好来源,尤其是蛋白质含量丰富,是人类摄取动物性蛋白的重要食品来源之一,一直被世界各国公认为营养、美味的放心食品。

  广东濒临南海,江河纵横,水域辽阔,渔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既是水产品的生产大省,也是水产品的消费大省、输出大省。

  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供的数据显示,广东省渔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超过20%,2016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882.4万吨,其中,水产养殖产量714万吨,捕捞产量168.4万吨,出口50.39万吨、创汇29.33亿美元,输出外省鲜活水产品30万吨,销往港澳15万吨,香港和澳门超过90%的水产品、美国市场超过10%的对虾来自广东。

  与此同时,我省仍然存在监管和制度不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可控性、可溯性未能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加上喜食生猛河海鲜是广东人的消费特点,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更高。且广东毗邻港澳,香港和澳门超过90%的水产品来自广东。制订《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省人大从我省实际出发,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列入省十二届人大立法规划,并列入2016年立法新制定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代表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14个省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4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67位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开展立法论证,联合政府部门召开多个由海洋渔业、食药监、工商、卫计、农业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考察各地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执法方面的成功做法,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最终于今年6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构建了“政府负责、部门尽责、企业守责、司法惩治、公众参与”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格局,期待通过《条例》的实施,编织一张更紧密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全方位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落实中央“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

  2.构建社会共治监管局面

  《条例》起草时命名为《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但后将“管理”两字剔除。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看来,这实际上从法律层面突出了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

  突出社会共同治理主要体现在,《条例》明确了行业协会和渔民合作社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了行业协会、合作组织的引导帮助行为。并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条例》首次提出跨省联动机制,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合作。

  “加强广东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广东人、对港澳同胞、对中国所有民众来说都十分重要。”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跨省联合监管机制可以促使我省负责本省输送到外省的水产品是安全的,可以让广东的水产品走得更远,这维护的不仅是广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保障了国内公众吃上卫生、安全的广东水产品。

  此外,《条例》强化技术支撑。加强了苗种检疫监管,明确了苗种检疫机构的责任,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健全水产品检测体系,明确了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

  在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公开方面,《条例》提出建立省内部门联动应急机制和跨省联合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结合我省水产品生产实际,《条例》明确了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厘清了渔业、食品药品等部门监管职责,细化了任务分工,形成与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的监管体制。

  3.建立健全全程监管体系

  《条例》既有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也有多个法律制度创新,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管,填补执法监管的空白。

  《条例》提出从源头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设立禁止生产区域,明确了贝类划型要求,对养殖水质、苗种生产检疫、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等进行了规范,从源头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次在水产品领域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这将从源头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更有利于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表示。

  此外,《条例》从产地、苗种、生产、运输、贮存、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强化了水产品“从池塘到餐桌”各个环节的监管。

  《条例》对产地管理、产地环境监测、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与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划定、生产者要求等作了规定。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产地的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确立了水产品溯源、投入品安全使用、产地证明、包装标识规范等制度。规定了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质量检测责任。

  在水产品生产环节,《条例》对政府部门的生产指导、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帮助、苗种监管、水产苗种防疫检疫、渔业投入品经营监管、合理使用投入品、投入品禁止行为、水产品生产记录、生产者检测责任、鼓励申请水产品认证标志、水产品包装或标识销售、产地证明等作了规定。特别是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所有水产品生产者提出了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规范了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使这两类物质的使用和执法管理有法可依。

  对于水产品经营,《条例》则规定禁止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违法使用渔业投入品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规定水产品入场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要求水产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规定了批发市场抽检制度。明确了水产品禁止销售的十种情形。

  《条例》还树立了全程监管理念。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条例》加强了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监管对接,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构建了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水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洪伟东:《条例》既保障生命安全又保证产品安全

  作为全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哪些亮点?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洪伟东介绍,农业部相关负责人在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条例》立法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出台,在全国各地水产品立法方面是开先河之举,体现了广东渔业人的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精神。

  洪伟东表示,总体看来,《条例》的主要亮点有六个:

  一是率先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既有设定行政监管要求,又有行政执法措施,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发扬先行先试精神的又一次探索,使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既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又保障产业发展健康。可概括为“两个健康”,即身体健康和产业健康。

  二是《条例》提出部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并明确建立跨省联合监管机制,有利于保障国内公众吃上卫生、安全的广东水产品。既对广东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又对销往省外水产品安全负责。这可以概括为“两个安全”,即生命安全和产品安全。

  三是《条例》建立了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结合我省水产品生产实际,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厘清了渔业、食品药品等部门监管职责,细化了任务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两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以“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或后”为分界点进行了界定。也就是说渔业部门负责生产前端,食药监局负责经营后端。这一点可以归纳为“前后两端”,即生产前端和经营后端。

  四是《条例》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所有水产品生产提出了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加强对投入品的监管,特别是规范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使这两类物质的使用和执法管理有法可依;规定贮存、运输监管的要求和法律责任。明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职责和水产品监测、抽样检测规范,并明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即填补了执法和投入品两项空白。

  五是减少“管理”两个字,从而突出社会共治,体现了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将标题的“管理”两个字剔除,从法律层面突出了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明确了行业协会和渔民合作社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了行业协会、合作社组织的引导帮助行为。《条例》还明确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六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条例》加强了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监管对接,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初步构建了可追溯体系,有利于水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追溯,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即全程监管——建立可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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