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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虾总是接二连三地死亡?河南信阳罗山陈大哥家的鱼塘究竟怎么了?

发布时间:2021-05-01 01:11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在罗山县周党镇做水产养殖的陈某一直很纳闷,自家承包的鱼塘里鱼虾总是接二连三的死亡,本就是小本买卖可经不住这打击,莫名其妙的陈某决定一探究竟,他这一探还真探出点问题。

原来啊,绕塘一周的陈某发现一个隐蔽的角落有一个源源不断的排出污水的暗管直通鱼塘。一看到这,陈某气不打一处来,一定要找到“真凶”索要赔偿!经过调查,暗管属于鱼塘西侧20米的周党镇供电所,排出的生活污水致使鱼塘内鱼虾大量死亡。隔日,陈某找到周党镇供电所沟通此事,要求供电所赔偿鱼虾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供电所则以“陈某私人鱼塘附近有5家私人住户也存在排放污水污染鱼虾的情况,鱼虾死亡的事实是共同导致的,损失不能全由供电所赔偿;赔偿3000元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为理由,回绝了陈某。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当事人陈某遂向周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对现场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和鱼虾死亡情况进行摸底并拍照取证。2020年12月28日上午,调解员把双方负责人叫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双方态度强硬,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对于陈某,首先明确指出赔偿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漫天要价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共同计算鱼虾的损失金额共计1500元人民币。其次,财产损失责任划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个人说谁承担全责就由谁承担全部责任。人民调解员去摸排鱼塘附近污水排放情况时,附近住户正在排放污水,所以供电所仅对损害赔偿承担部分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供电所负责人李某,人民调解员采取换位思考的劝解方式,陈某年岁偏大,其本人切除胃部手术后身体一直不太好,干不了重活,家中无其他收入来源,经济压力较大。通过调解员耐心的劝导,双方态度均有所软化,主动回到调解桌上继续协商。


2020年12月31日下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最终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赔偿协议如下:

一、由罗山县周党镇供电所一次性赔偿陈某鱼虾死亡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现已当场现金支付)

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陈某不得再因此事向罗山县周党镇供电所及供电所任何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权利。

该案件为侵权责任纠纷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双方分歧较大,且多次发生争论,如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在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背靠背”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软化双方态度后再秉持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与双方一起协商,讲明利害关系、换位思考、解读相关法律等方式逐渐缩小双方的意见分歧,并最终成功促成调解协议的签订,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在维护村邻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也为成功调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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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双方赔偿供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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