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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尝鲜“河鱼”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25 00:31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近二十多年来,浏阳河流域鱼类资源多样性不断萎缩,有些鱼种已为“无鱼”状态,这和有些人采用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密不可分。



案件情况

2020年7月25日零晨3点,浏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浏阳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浏阳河枨冲段开展联合执法,巡查至枨冲镇曲尺河段附近时发现潘某某、胡某某、刘某等三人正在进行非法捕捞。当事人被联合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经联合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和当事人口述,有黑色硬塑船舶1艘、流刺网12副、塑料桶2个、蓝色塑料箱1个,渔获物共10.9公斤。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以潘某某、胡某某、刘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调查,经审查认定:

潘某某等人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关于浏阳河实施禁捕政策后,在县、镇、村多次宣传的情况下仍使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情节较为严重。

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常年禁渔水域: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等重点水域。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20年7月25日《现场勘验笔录》,其捕鱼地点为浏阳河曲尺河段水域,属于《通告》中浏阳河常年禁渔水域。

潘某某等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涉渔“三无”船舶、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三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执行基准中的1.1项之规定,初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共查获涉渔“三无”船舶1艘、刺网12张、塑料桶2个、塑料箱1个,渔获物共10.9公斤。

在调查过程中,三人都是初次捕鱼且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悔过态度坚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潘某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刘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网具12副(规格:三层网 60*1);没收渔获物 10.9公斤;没收“三无”船舶1艘。
典型意义

竭泽而渔则无鱼,无视法规则受罚。长江十年禁渔,给母亲河十年休整期,全力“守护好一河碧水”,让浏阳河水更清澈、鱼类等水生生物更丰富。(出处: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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