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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1-25 00:15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确保水生生物繁衍生息,维护生态平衡,打击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省委政法委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打击电力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9〕87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国渔政亮剑2020”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0〕3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等公共水域内炸鱼、毒鱼、电捕鱼,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等公共水域内从事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违者没收钓具、渔获物。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等公共水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违者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等公共水域内使用“三无”船舶以及标识不规范的船舶进行捕捞活动,违者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三无”船舶、电鱼设备的没收船舶、设备及违法所得。

  五、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投饵养殖,违者按《江西省渔业条例》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投饵养殖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向渔业水域、滩涂倾倒污染物、废弃物,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七、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行为,违者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照《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进行处罚。

  八、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以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按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27日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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