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等公共水域内炸鱼、毒鱼、电捕鱼,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等公共水域内从事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违者没收钓具、渔获物。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等公共水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违者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等公共水域内使用“三无”船舶以及标识不规范的船舶进行捕捞活动,违者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三无”船舶、电鱼设备的没收船舶、设备及违法所得。
五、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投饵养殖,违者按《江西省渔业条例》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投饵养殖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向渔业水域、滩涂倾倒污染物、废弃物,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七、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行为,违者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照《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进行处罚。
八、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以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按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27日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水产养殖网版权声明:所有信息均来自用户提供或网络收集,本站不担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若发现企业、产品信息有误,请及时联系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