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养殖新闻2018年长荡湖渔政执法培训班成功举办

2018年长荡湖渔政执法培训班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2-02-14 00:19:33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9月20日,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开展2018年长荡湖渔业行政涉刑案件执法培训,金坛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中队、溧阳市渔政监督大队相关人员应邀参加,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全体执法人员参加培训。

培训班上,金坛区检察院张卫强检察官和区公安局王旭队长分别从法律层面和实际办案层面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进行了解读。张卫强检察官结合2015年以来金坛和溧阳市检察院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特点,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中的“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等名词含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从“行为犯”、“数额犯”、“故意”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规定等角度分析了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收集、审查、认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王旭队长结合具体案例,从公安机关办案角度对“禁渔期”、“禁渔区”、“情节严重”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罪条件进行了解释,指出执法文书制作中还存在表述不清、逻辑不严谨、照片模糊等问题,并就渔政执法过程中的如何取证、拍照和询问的技巧、需要注意的细节等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通过此次培训,渔政执法人员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有了清晰的认识,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下一步,长荡湖渔政执法人员将认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渔政执法办案实际,努力查找不足,弥补短板,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长荡湖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水产养殖网版权声明:所有信息均来自用户提供或网络收集,本站不担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若发现企业、产品信息有误,请及时联系纠错。

执法非法水产品捕捞
浙江湖州地区春季黄颡鱼爆发性死亡的调查分析 厄瓜多尔白虾外包装再检出核酸阳性,供应商出口资质未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