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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塘养虾却养不了!养殖户与塘主这样的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2-03-29 00:34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自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云南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走深走实。近日,沾益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1年3月16日,邓某虎、张某春与张某芬签订《转让协议》,即:邓某虎、张某春将自己使用的沾益区某养虾场地作价21万转让给张某芬,期限为六年,期满张某芬负责把鱼塘填平,如有村民闹事,邓某虎、张某春必须协助解决等。合同签订当天和次日,张某芬按照协议将210500元转让款支付给二人,同时立即开展养虾经营活动。
     
正当张某芬全力开始投资养虾时,邓某虎二人的上家承包人及农户以未收到土地租金为由纷纷前来阻止,张某芬的经营活动被迫停止。张某芬将此情况立即通知邓某虎二人,但二人无力解决。张某芬认为对方隐瞒了鱼塘无法克服的漏水和水源不足等客观情况,承诺的农户租金、土地面积以及土地转租权不能落实等制约合同履行的事项无法协调,张某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将邓某虎二人诉至沾益法院。

开庭审理时,邓某虎、张某春辩称,张某芬所述部分不是事实。本案所涉渔塘无法克服漏水、水源不足是因为租赁物所在地根本没有降雨,土壤比较干燥才导致,系自然原因,与我方无关,更重要的是张某芬没有使用大功率的抽水机对渔塘进行补充水量。双方于2021年3月1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已实际履行,租赁物已交付张某芬管理使用,如解除合同,无法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故该合法有效,不应解除。

承办法官了解到养虾黄金季节马上就要过去,另考虑到本案《流转协议》涉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为了减少张某芬的损失及有效避免因为农户租金交付的问题再引发其他纠纷,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经过现场实地勘察,多方走访调查后就事实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经过法官努力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琼芬与被告邓金虎、张毕春签订的《转让协议》继续履行。

二、由被告邓金虎、张毕春于2022年1月20日返还原告张琼芬转让费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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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转让协议无法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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