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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3 00:35:55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通告,对黄河禁渔期制度做出调整。根据通告,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禁渔期延长一个月,即由4月1日~6月30日延长为4月1日~7月31日,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同时鼓励地方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



黄河禁渔期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设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2018年,原农业部发布《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实施为期3个月的流域性禁渔期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恢复。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赴沿黄九省(区)开展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渔民群众、管理部门、资源专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总结全国和黄河流域有关地方现行禁渔期制度实施情况基础上,统筹考虑资源保护、渔业发展、渔民生活和执法能力等因素,本着“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决定对黄河不同河段实行不同的禁渔期制度,以进一步加强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与2018年发布的黄河禁渔期制度相比,本次调整延长了禁渔时间、扩大了禁渔范围。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包括干流、支流和湖泊水库延长禁渔期一个月,将大通河、隆务河等河流和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等湖泊列入禁渔范围。此外,还加强了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考虑到保障水产品稳产保供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水库将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自2022年起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约古宗列曲、玛多河湖泊群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2026年以后的禁渔时间另行通知。

黄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段、陕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东段及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陕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东平湖的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7月31日。

● 二、禁止作业类型

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和水库,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加强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四、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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