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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不达标?江苏最高将罚五万元

发布时间:2022-06-06 00:15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王新月 记者 卢河燕)养鱼先养水,今年江苏发布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养殖业绿色发展提出了新要求。10 月 29 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标准》进行解读。现代快报记者获悉,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江苏将对单个养殖主体 50 亩以上、连片 100 亩以上的现有池塘,强制执行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规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供图

" 江苏是水产养殖大省,其中池塘养殖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20 年全省池塘养殖面积 520 万亩,占全省水产养殖总面积的 50% 以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良宝介绍,全省池塘养殖行业一直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

《标准》共分为 8 个章节,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池塘的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尾水监测方法、结果判定、监督与实施等明确规定。其中,指标的排放限值总体严于行业标准。

《标准》明确,池塘养殖尾水是由池塘养殖产生,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执行范围包括养殖水面 100 亩以上的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 50 亩的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

" 据统计,养殖水面 100 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 50 亩的池塘这两类是江苏池塘养殖的主要类型,合计可覆盖池塘养殖规模的 80% 以上。将其纳入本标准监管范围,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潘良宝说。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张建军说," 根据《标准》,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将对单个养殖主体 50 亩以上、连片 100 亩以上的现有池塘,强制执行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规定。目前的试点经验表明,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是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实现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抓好标准的贯彻执行。要推动池塘生态化改造,推动各地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及配套相关尾水处理设施等;开展养殖尾水排放监督性监测,在养殖尾水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设置采样点,结果作为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悬浮物、pH、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等 5 项指标中任一项指标超标即判定为超标排放。

如果超标,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处罚。记者注意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标准》已在 2021 年 6 月 3 日正式发布,规定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这充分考虑行业现状和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同时兼顾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工作基本安排在冬春时节的实际情况,预留了一定缓冲期,推进《标准》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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