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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射阳法院依法执行一强制迁让鱼塘案

发布时间:2022-08-29 00:30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近日,射阳法院依法执行一起鱼塘租赁合同纠纷案,迁让涉案鱼塘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行迁让鱼塘,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董某与某公司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之后某公司将鱼塘转包给第三人朱某等从事养殖活动。2018年合同期满后,某公司因与转承包人朱某等就转包合同发生纠纷,未能将董某的鱼塘如期返还。董某数次要求某公司履行返还鱼塘的义务,某公司及塘口实际占用人朱某等一直未能履约,故董某向射阳法院起诉。射阳法院判决某公司归还鱼塘并支付鱼塘占用费。判决生效后,实际占用人朱某等仍然占用鱼塘拒不返还,董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未果,朱某甚至扬言“法院来了也不怕,看谁敢动我的塘口”。

  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制订周密的执行方案,并再次联系朱某等人加以劝说。经过沟通,朱某一行六人同意到执行局处理,执行法官与朱某等人逐一谈话。谈话中,朱某情绪激动,明确表示拒绝迁让并抗拒执法。

  
    

  针对朱某的违法行为,射阳法院果断决定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法官再次告知朱某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同时按规定对其进行核酸检测和CT检查,将其带至派出所羁押室收押。朱某此时才慌了神,连连表示同意协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调,朱某承诺十日内让出鱼塘。随后,朱某对其不冷静的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具结悔过,并向执行法官和法警道歉。

  来源:射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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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鱼塘法院公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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