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布第五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两起涉渔
温岭市“浙岭渔23617”船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重要设备案
2021年4月28日,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市箬山港区日常巡查中,发现停泊于港内的“浙岭渔23617”船上渔船船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有拆除并重新简易焊接的痕迹。经调查,该船船东(船长)陈某某存在擅自拆除船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行为。
经核查,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之规定。6月23日,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 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象山县“浙台渔28603”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2021年4月5日,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在对象山县石浦镇鸡笼礁海域发生触礁的“浙台渔28603”船进行救助时,发现该船存在职务船员配备不齐、部分船员未持有专业技术训练合格证、未开启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等违法行为。
经核查,该船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之规定。4月14日,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依法对该船船东金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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