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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水产养殖监测(水产养殖监管方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10:06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1. 水产养殖监管方案

一是转变渔业发展方式需要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转变渔业发展方式需要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在促进渔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与效益型、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转变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作用。

二是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需要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是渔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渔业资源环境的刚性约束将更加突出,向养殖要产量、向单产要产量的需求将更为迫切,这需要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创建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健康养殖新技术和新模式,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三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渔业发展全局的大事,也是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需要努力建设的一项重要职能。水产技术推广系统要充分发挥体系和技术优势,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投入品监管、水产品质量检测、养殖产地监测、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等关键环节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是促进渔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需要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农业农村工作将把促进农民增收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渔民增收则需要各级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深入一线、扎实工作,通过技术培训、示范带动,引导渔民发展名特优养殖,降低生产成本,发展合作经营,实现科技增收。

2. 水产养殖监管方案模板

  中国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负责渔政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我国在黄渤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设区域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还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监督管理机构。从广义上来说,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执行具体的检查监督任务。  我国的渔政监督机构是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也有的地方把渔政归口于水产部门。  我国各地渔政的主要任务基本可以做以下列举: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监督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  

3、组织有关市、县监督管理省辖海域和内陆跨界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4、监督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的落实;  

5、查处违反渔业生产秩序和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6、对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救助;  

7、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  

8、指导、协调辖区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  

9、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0、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1、负责组织管理渔业通讯;  

12、调查处理渔事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水产养殖产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养殖申请表;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㈠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㈡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㈢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㈣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㈤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㈥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㈠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㈡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

(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

(6)养殖证有效期限;

(7)年审记录;

(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

(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

(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

(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

(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

(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九)临时养殖证使用期限1年。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品种。养殖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养殖证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有优先获得该水域、滩涂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可以由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原规定单独申领养殖证,不便于单独申领的,可以由合法拥有该水域、滩涂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养殖证。

第十六条 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合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生产者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八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养殖证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用药,不得造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养殖生产有关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养殖证,终止其进行水产养殖生产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4. 水产养殖主管部门

水产站属于事业单位,现在归农业农村局管理,前些年水产站是归水产局管理的,它是专门负责指导从事水产养殖的业户进行科学养殖的部门。中央深化改革后,水产局撤销,划归农业农村局,水产站是农业农村局管理的一个股室,但其职能没变。

5. 水产养殖监管方案范文

这要看这家水产养殖单位的注册情况,如果是国企,管理单位是当地国资委;股份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管理单位是当地的工商局。当地的海洋与渔业局属于业务指导和服务部门,并不是管理部门。现在政府部门要求就是为企业服务,则有些地方成立协会或商会、合作社等社会民间组织名义上行使行业的管理工作,但并不到位。

6. 水产养殖监管部门

养猪是农业局管理,或者是畜牧局管理。

养猪是畜牧行业,也是一个不错的行业,这个行业在有些地方是有农业局管理的,有些地方是有畜牧局管理的,如果你想养猪,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所在的农业局提出申请,他们就会指派工作人员到你的现场去核实,核实的内容大概是土地以及污染方面和养猪的品种,猪的疾病病防治等等。

7. 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湖南省水产管理暂行条例(3)

第十五条 国营渔场应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生产配套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尚未利用的国有水面,要积极开发利用,由国家经营或国家与社队联营。国家扶助建设的商品鱼基地,要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和标准,完成基地建设任务。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山塘、池塘、小水库、小湖泊等小型水面,发展农村社队养鱼和城郊养鱼。鼓励社员家庭养鱼。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稻田养鱼。改善养鱼生产条件,实行精养高产。鱼池鱼塘建设要纳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统一安排。禁止占用良田兴建鱼池鱼塘。农村生产队和社员家庭养鱼所获产品可自行销售。第十七条 建立苗种生产体系,搞好鱼苗鱼种生产,推广鱼苗人工繁殖,做到合理布局,划片供应,多样育种,提纯复壮,科学放养。第十八条 建立渔业生产责任制,积极推广专业承包,由水面所有单位与承包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一定几年不变。第十九条 渔业生产需要的木材、楠竹、桐(秀)油、燃油,国营渔场和苗种场饲养亲鱼、培育鱼苗鱼种需要的饲料,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计划供应。第二十条 健全水产工作机构,加强水产科学研究,着重搞好鱼种、饲料、鱼病、防逃、渔业资源增殖以及水库深水捕捞等应用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水产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水产科学技术知识。第四章 加强渔政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和洞庭湖区重点县、市设渔政管理站,其他地、市和县(市)水产主管部门配备专职渔政管理人员,负责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充实洞庭湖区水上派出所的力量,加强外湖和国营渔场的渔业治安工作。在水产、渔政部门的指导下,健全群众性的湖、河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护鱼联防组织,加强渔业管理。第二十二条 洞庭湖区、湘资沅澧四水所有天然水域的渔业生产,由有关县(市)水产渔政部门按行政区划管理。各级水产渔政部门要按照先专业后副业和就地生产为主的原则,合理安排捕捞生产,并根据当地水产资源条件,调整捕捞渔业,逐步实行限额捕捞。第二十三条 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专业、副业渔民和渔船,由省水产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渔民证和渔船牌照,凭渔业证照作业生产。无渔民证和渔船牌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外江外湖捕捞。渔民出县捕鱼,须向当地水产渔政部门办理入湖入河手续,并按当地有关规定作业;外省渔船入境生产,须经省渔政管理站批准。擅自入湖入河捕捞的,按无证捕鱼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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