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养殖新闻水产养殖区执行几类标准(水产养殖区执行几类标准规范)

水产养殖区执行几类标准(水产养殖区执行几类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3-04-28 19:18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1. 水产养殖区执行几类标准规范

1)家庭农场年农业净收入占农场总收入80%以上。

(2)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集中和稳定。其中,从事粮、棉、油等种植业的,应达到种植面积30亩以上;从事露天瓜菜、苗木、林果等种植业的,应达到种植面积2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应达到面积10亩以上;从事生猪养殖的,应达到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育肥猪400头以上:从事肉禽养殖的, 应达到存栏2万只以上: 从事蛋禽养殖的,应达到存栏1 万只 以上:从事特种动物养殖的,应达到存栏500只以上从事肉奶牛养殖的,应达到存栏50头以上:从事肉单养殖的, 应达到存栏500只以上;从事家免养殖的, 应 达到存栏母兔300只以上或商品免1000只以上:从事蜂养殖的,应达到存养200箱以上;从事淡水池塘(包括卤淡水)水产养殖的,应达到集中连片面积20亩以上:从事工厂化水产养殖的,应达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规范的年度财务收支记录。

(4) 对其他农户的农业生产活动有示范带动作用。

2. 2020水产养殖用地规定

广安禁渔期规定:

1.禁渔期和禁渔区:我市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 

2.禁止类型: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和游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水产养殖区执行几类标准规范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

4. 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一、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含渔药)的归口管理:渔业局负责无交叉渔药(即仅用于水产养殖的兽药)的管理。

二、在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内设立渔药审评小组;该小组参与有关渔药标准、规范的评审,对渔药(包括新渔药、进口渔药)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进一步充实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委员会、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渔药方面的专家,具体专家人选由渔业局提名推荐。渔药的安全评价试验,由指定的水产科研院所承担。

四、有关渔药管理的具体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关兽药(渔药)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由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起草,并会签渔业局有关必药的专门性管理规定及技术性文件,由渔业局主办,会签畜牧兽医局。

(二)渔业局负责组织起草渔药专门性技术规范和允许使用目录、禁用清单,并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审。相关文件会签畜牧兽医局。

(三)需要审批的渔药(包括新渔药、进口渔药),由渔业局提交兽药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关文件会签畜牧兽医局。

(四)渔药专产企业的许可管理由渔业局负责;许可文件由渔业局主办,会签有牧兽医局。

(五)全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年度抽检计划应涵盖水产品:水产品中兽药残留年度抽检 计划由渔业局提出并组织实施,药残超标水产品的查处工作由渔业局负责。 (六)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应涵盖渔药;渔药的点抽检品种和抽检范围由渔业局提出。

(七)渔药的药效临床试验由渔业局负责实施。

五、兼用于水产养殖的兽药(兼用渔药)的审批和管理仍由畜牧兽医局负责,批准文件由畜牧兽医局主办,会签渔业局。 六、兼产渔药的兽药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由畜牧兽医局负责,许可文件由畜牧兽医局主办,会签渔业局。

5. 水产养殖国家标准

1、微生物指标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6. 水产养殖区执行几类标准规范了

属于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7. 水产养殖区执行几类标准规范最新

三类水质的要求标准: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扩展资料:

水质标准是国家、部门或地区规定的各种用水或排放水在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方面所应达到的要求。

它是在水质基准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法令,是判断水质是否适用的尺度,是水质规划的目标和水质管理的技术基础,对于不同用途的水质,有不同的要求,从而根据自然环境、技术条件、经济水平、损益分析,制定出不同的水质标准。

目前中国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质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等等,使水质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8. 水产规模养殖场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水产养殖投入品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具体来说,水产养殖投入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含禁用化学品的投入品,必须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此外,还要注明投入品使用的剂量和方法,防止投入量超过限制导致污染水环境。总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水产养殖的品质安全,保护水环境的健康。水产养殖是一个重要的现代农业产业,但由于过度使用化学药品和不合规的投入品等原因,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管和管理,发掘出更多的绿色健康的养殖方式,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水产养殖网版权声明:所有信息均来自用户提供或网络收集,本站不担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若发现企业、产品信息有误,请及时联系纠错。

重庆水产养殖用地出租信息(重庆水产养殖用地出租信息最新) 虾类加工方法(虾怎么加工好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