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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渔期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09 02:29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禁渔原则

  按照“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以葛洲坝为界,将长江分为两个江段,分时段实行禁渔,每个江段禁渔时间为3个月。

  禁渔范围

  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禁渔时间

  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禁渔对象

  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除外。

  禁渔期间,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菌种的、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农业部批准。

  资源增殖

  禁渔期间,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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