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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知识问答(全)

发布时间:2015-10-14 08:35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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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年《山西省农业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3、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得作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    因此。已经进行了二轮延包的村组,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严禁借确权登记工作之机重新调整土地;个别没有开展二轮延包工作的村组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先延包后确权。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1)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认真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科学分类,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各县要组织专门力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集中时间以试点村为单位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农户之间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的细碎化问题。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实际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共有人、用途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具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4)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集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7)探索研究农村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探索影像遥感测绘、实测和航测等不同测绘方式的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和确权工作成本,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2015年全省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树立全方位样本。    8、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程序是什么?    (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    (1)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2)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3)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4)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5)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6)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10、在确权中,“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指的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11、对承包农村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对承包农村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    (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13、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1)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2)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3)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D、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E、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14、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15、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16、在确权登记时,共有人和现有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该以二轮承包时家庭人口为准,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应加以备注。现有家庭成员应当作为确权登记时的家庭人口登记,但不能登记为承包人口。人口登记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承包共有人、家庭成员姓名应当与户口本一致。    17、承包农村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8、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9、实测农村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合同面积”和“测量面积”。对二轮承包地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家庭承包地块情况”的“地块备注”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村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20、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21、对村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22、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3、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原承包户承包地面积。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24、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5、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农村土地,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6、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27、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28、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农村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零星地块仍由原农户暂时耕种管理。    29、新增加的土地能否确权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颁证,如果存有争议,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0、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多分的土地能否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违规给自己多分的土地,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仍由该户管理,并每年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承包费。    31、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转经营者(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32、农村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依法征占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依法征占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依法部分征占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占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33、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使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34、农户之间自发调换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后,承包农户自愿调换承包地块的,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经调换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发包方备案后,按调换后的实际承包地块和面积确权登记。否则仍按照二轮承包的地块和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5、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36、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农村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37、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    (1)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限额内”(预留5%以内)的机动地,在本次确权工作中,只登记不确权。    (2)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超标准预留的机动地,能够公平合理分包到户的,要承包到户,并确权登记;因地块过碎等原因无法平分到户的,可以用来解决人地矛盾,再按有关程序确权登记。    3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39、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40、夫妻离婚后,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2)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3)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41、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以农户为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以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农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42、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43、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44、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8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对于分户后,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或者未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    对于分户后,未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且分户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    45、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前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6、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7、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统一收回处理。    48、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4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到什么时候结束?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2014年各县(市、区)开始试点,2015年全面铺开,2017年年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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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登记农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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