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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柱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6-04-14 08:10:40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9月2日上午黔江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石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庭公开宣判石柱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石柱县农委渔政站执法人员和部分群众到庭参加了旁听。 

  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和张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11时许携带事先准备的电捕鱼器在石柱县下路镇湖海村溪口河水域非法捕鱼,被县农委渔政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没收电瓶、逆变器等电捕鱼工具,渔获物共计0.84公斤。县渔政站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事实清楚后由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和张某某在长江支流龙河水域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撤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法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二千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非法电捕鱼者刑事责任,在石柱尚属首次,将有效震慑石柱非法捕捞行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和嚣张气焰,给广大市民以警示教育,为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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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被告人捕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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