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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涉及渔业会谈情况

发布时间:2016-04-23 00:56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2015年11月21日至23日在广州召开了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作为中方主席出席了、并主持此次会议。我部韩长赋部长及屈冬玉副部长也一同出席了会议。渔业渔政管理局赵兴武局长出席了农业议题中涉及渔业内容的会谈,其中包含输美水产品自动扣留以及美变更鲶鱼进口监管机构等议题。

    一、关于输美水产品自动扣留问题。2007年6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以中方输美水产品存在药物残留问题为由,对中国所有企业生产的输美对虾、鳗鱼、鮰鱼和鲮鱼4种水产品采取“自动扣留”措施。共涉及中方200多家企业,目前已有21家企业解除了自动扣留。对此中方表示,近年来,中国政府强化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切实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可以说,中国输美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是有保障的,全面解决有关问题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美方应清楚的看到这一点。中方要求美方本着“依法、科学、互利共赢”的原则,早日实现双方监管体系对接,在现有企业被解除“自动扣留”措施的基础上,解除所有中国企业4种输美水产品“自动扣留”措施。
美方表示重视中方的建议,随着中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不断改善,美方将进一步考虑增加解除自动扣留企业的数目,推动双方水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美变更鲶鱼进口监管机构。美国计划将鲶鱼产品纳入美国农业部的肉类监管法规体系,用监管动物肉的方式来监管鲶鱼及其产品,监管机构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转移到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如果该法案得到具体实施,我国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出口至美国将面临更加严格的限制。近几年,由于出口产品检验成本提高等多种因素,我国向美国出口鲶鱼量从2008年的1.7万吨下降到了目前的8千吨左右,许多出口企业退出了美国市场。对此中方表示,一是鲶鱼及鲶鱼产品风险比畜禽产品低,按照禽肉检验检疫法规进行监管有悖科学常理。美方应从鲶鱼类产品实际存在的食用安全卫生风险出发,取消美国农业部拟对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按照肉类实行强制检验的相关法律,维持目前由美食品药品管理局对所有水产品进行检验监管的模式;二是美方对检验程序的要求,没有考虑中方等效管理措施,有明显的技术性贸易保护倾向;三是中方担心美方实施鲶鱼新法规,有可能波及其他水产品,对水产品正常的国际贸易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

    美方表示已知晓中方的诉求,变更鲶鱼进口监管机构以及相关法案已在美国国会得到通过。去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2014年至2018年新农场法案中包含了“农业部鲶鱼检测程序”。在该法案得到具体实施前,美方将考虑给予中方鲶鱼出口企业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并提供给相应的技术指导,帮助中方企业顺利过渡,请中方企业做好这方面准备。

(来源:渔业局国际合作与周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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