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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籍男子伙同他人多次到一养殖场偷乌龟 假释当天再次被刑拘 数罪并罚获刑9年

发布时间:2016-04-30 07:48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李娇萍

    湖北籍男子林某201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1月被裁定予以假释。林某在假释同日就被海口警方刑拘。原来,林某于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曾多次与同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养殖的乌龟和中华鳖,并在时隔三年后案发。日前,海口秀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结合林某前罪所判执行刑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8000元。

    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林某多次与同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养殖的乌龟和中华鳖,并将盗窃所得乌龟和中华鳖卖给宁某(已判刑)。2011年12月上旬某天夜间,林某与同伙毕某等十余人,乘坐由黄某(已判刑)驾驶的面包车到某养殖场,盗走约700斤乌龟。随后,将所盗乌龟卖给宁某,得赃款约15000余元。2011年12月,他还先后四次与毕某等十余名同伙到该养殖场偷乌龟。

    2011年11月某天夜间,林某及同伙毕某等人乘坐由林某驾驶的面包车到某绿色生态养殖场,趁无人看管之机,盗走10余袋中华鳖。随后,将所盗中华鳖卖给宁某,得赃款约8000余元。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林某还伙同毕某等同伙两次到该绿色生态养殖场盗窃中华鳖。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5次与同伙盗窃他人饲养的乌龟,销售赃款为110000余元,先后3次与同伙窃取他人饲养的中华鳖,销售赃款为3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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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龟同伙盗窃他人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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