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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用土地(水产养殖土地私人打官司涉及什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4:04编辑:水产百科归类:淡水养殖

1. 水产养殖土地私人打官司涉及什么赔偿

1、有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按照相关记载的结构、用途等进行评估,具体评估价值以评估公司评估出来的为准。

2、没有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按照重置成本价评估,也是以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为依据。大概在500-1000元,具体要看房屋结构。

2、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土地使用证记载信息进行评估土地出让、划拨等价值进行补偿。

3、鱼塘等养殖产品,根据资产评估公司或农业部门评估结果为准进行补偿。

4、企业的营业损失等,要看当地政府政策是否有补偿标准,有补偿标准按照上面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详见当地征收补偿条例。

2. 水产养殖征地补偿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从事养殖,侵占基本农田的,必须限期无条件复垦,恢复耕种,是没有补偿的。

3. 水产养殖征用赔偿多少钱一亩

各地不一样。一般包括以下补偿:

1、当年生产损失补偿费,如果在生产中期征用按全年补偿,一般按当地年平均亩收益,年初、年终征用按半年、全年或具体协议;

2、池塘开挖、维修费用;

3、剩余承包年限补偿款;

4、大型生产工具报废损失;

5、排灌设施损失;

6、再就业补偿;

7、无住宅的,可能会给一定的租房补助;

8、主动配合征用的,应该有奖励费用。各地具体标准可能不一样,自己可以查一下当地补偿标准。

4. 水产养殖用地政策

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如何科学选址

怎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要从这些方面来注意

01

生态保护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

02

耕地保护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

各地要引导养殖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田。

03

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种植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由经营者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设施规模、生产类型和生产实际,以及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

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

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04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建设。

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05

支持新型设施农业发展

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应用先进技术和智能化管理,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鼓励将看护房与其他辅助设施用房合并建设使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5. 水产养殖可以占用耕地吗

高标准农田是指以节水、节肥、保土、增产、高效、优质为目标,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改变农田生态环境和农业资源配置结构,建设生产高效、效益显著、生态良好、资源节约的农田。通常情况下,高标准农田是用于种植作物,而不是养殖动物。

虽然高标准农田不是用于养殖的最佳场所,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进行一些小型家庭养殖,如养鸡、养鸭等,但要注意保持卫生环境、合理利用粪污等,避免对高标准农田造成污染。

6. 水产养殖用地政策2020新政策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

通 告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和粮食安全观念,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杜绝耕地的“非农化”“非粮化”。耕地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基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建设围墙等;严禁未经批准在耕地上种植树木、苗木、绿化造林;严禁在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严禁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化带;严禁工商企业、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社会资本未经批准流转土地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耕地,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并提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严禁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从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到2020年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原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7个部门在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等作物生产的范围内,严禁单位或个人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建设活动。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若确实难以避让,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依法报批,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政策,保证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优化合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从事非农建设、以及以设施农业为名圈建围墙、进行非农建设的,一律坚决彻底拆除,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耕地保护有关规定进行非农建设、绿化造林、以及其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区和镇政府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 水产养殖的生产用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水产养殖场对于购买者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购买者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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