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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产养殖检测用具(水产养殖定量检测7项指标)

发布时间:2023-04-25 23:18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技术

1. 水产养殖定量检测7项指标

主要特点:1.自动化程度高,称重速度快;2.稳定性好,称量准确度高;3.已国产化,购买成本大大降低;3.可减少称量中对物料的损坏,物料利用率高;4.界面操作方便;5.用户清洁、维护方便;6.称量范围大,技术应用广泛。

应用领域和对象:主要用于称量薯片、锅巴、饼干等膨化食品;核桃、榛子、开心果等大壳坚果;汤圆、饺子等冷冻食品;果冻、瓜子、情人梅、花生、果仁、巧克力等休闲食品;马铃薯、红萝卜、苹果等农作物;保健茶、中药、药丸等医药类产品;洗衣粉、饲料、塑料粒、小五金件等;贝壳类水产品等的定量称重。

2. 水产养殖定量检测7项指标表格

1、养殖场建造与消毒

小龙虾适宜在水质干净、周围无污染的环境下生长,一般池塘、稻田、河沟就是不错的养殖地。选好地后,根据养殖数目建造一个大小适宜的池子,池子面积一般在10-50亩左右。建好后,用防逃网将周围围起来,并把底部用土封严,以防逃跑。另外,可在池子中根据气候种植一些水草,比如种些伊乐藻、金鱼藻、轮叶黑藻等,面积占池子总面积30%左右即可。另外在放苗前,每亩用150-300公斤的生石灰水对养殖池进行消毒。

2、投放种苗

投放前,每亩地撒入250公斤左右的发酵粪肥,如果3天后池水不肥,可多次少量泼洒经过发酵的有机肥水,使池水达到合适的肥度。水的透明度要求在25~35cm,以清绿色为宜。待水温达到15度以上时,去专卖渔店购买一些健康种苗投放到池子内即可。一般体长1.5~2.0cm以上的龙虾苗,每亩投放50~80kg。

3、日常管理

(1)喂食

小龙虾是杂食性动物,可吃大豆、南瓜、小麦、玉米、山芋、金鱼藻、动物内脏、杂鱼等。一般每天投饵量干料大体是小虾体重5~10%。投饵需定时、定位、定质、定量。

(2)水质

前期以肥水为主,透明度25cm左右。中后期勤换水和加水,最好3~5天换水或加水一次,保持水体透明度为40cm左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启增氧机,维持水体较高的含氧量。高温季节,水产容易死亡,要及时捞除。定期泼洒微生物制剂,可每半月全池泼洒一次,能有效改善水质。

4、病害防治

小龙虾的适应能力很强,但在养殖过程中也有可能感染疾病,所以要定期用生石灰对水体进行消毒,杀灭病原体。一旦发病,要查明病因,对症用药。迅速处理,避免造成打的损失。

3. 水产养殖监测系统

这个牌子不错,我也有这个产品,工具挺齐全的

4. 水产养殖标准化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湿地、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分区管控,建立完善水环境准入清单制度;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建立河长湖长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河长湖长应当加强流域整体治理和河岸共同管理,分级分段做好河流、湖泊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水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及时曝光水污染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接受检举的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牧、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完善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监督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黑臭水体治理和企业环境信用等信息。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按行政管辖权限,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是水污染治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承担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违反规程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对修复效果的可持续性负责。

第三章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六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应当达标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禁止稀释排放。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工业园区、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优先配置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

第二十条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工业园区外排废水未稳定达标的,不得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

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不得排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入河排污口下游设置控制断面,加强水质监测。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二条石化、化工、冶炼等排污单位,应当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盐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采用提盐、分盐等先进技术实现高盐水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二十四条含重金属的排污单位,应当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根据废水所含重金属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分类处理,实现含重金属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二十五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章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人口规模、污水产生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二十七条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进行污泥处置、再生水回用设施改造。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

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处理污水所产生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二)提高自身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增设溢流调蓄设施,减少溢流污染;

(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进行出水深度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公共再生水设施,逐步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提高再生水用户规模,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对再生水水质负责。

第三十一条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和印染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严格控制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有效收集和利用雨水。

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

(一)医疗卫生等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四)含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

(五)超过或者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需要预处理的其他污水、废水。

第三十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因设施检修、维护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保证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达标排放,并向社会公告。

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突发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黑臭水体进行治理。

对已有的纳污坑塘,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治理。

第三十六条禁止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

第五章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需膜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不同区位条件、人口集聚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苏木乡镇、嘎查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嘎查村延伸覆盖。

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苏木乡镇、嘎查村厕所建设改造,加强公共卫生厕所日常管护和文明如厕的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治理,因地制宜推广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合理规划建设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生活垃圾集中堆存场,不得将垃圾堆存于泄洪沟、沟渠、干涸河道,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

第四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循不降低水环境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水产资源,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水环境。

第六章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河段最低生态流量、重点湖泊最低生态水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跨流域调配水资源的,应当统筹兼顾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和水污染防治的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统筹建设水环境监测网,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地下水监测点位,实现重要断面水质实时监测。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周边省区跨界水质断面的监测,定期通报监测数据,共享监测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将水体生态修复纳入流域综合整治规划,维护流域水生态功能,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按照湖库内水生生物生长周期,实施生态保护性捕捞,保证生物链平衡,维护水生态环境。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河岸共治,岸上监管与岸下治理同步进行,定期开展水环境达标状况评估。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七条盟市、旗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苏木乡镇、嘎查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其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除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水量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调整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支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牧区延伸。

第四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质标准要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并纳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八章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五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

第五十三条流域上下游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治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事故情况、主要污染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以及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石化、化工、冶炼等排污单位,未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或者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含重金属的排污单位,未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二)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

(二)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

(三)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

第六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 水产养殖定量检测7项指标是什么

一、农药残留检验

  1.农残快速检测卡

  农残快速检测卡是一种生化测定方法,利用酶抑制法,通过比色能够快速测定果蔬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定性检测,适用于大量样品的初筛。

  2.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根据国标酶抑制率法原理,在一定条件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胆碱酯酶正常功能有抑制作用,其抑制率与农药的浓度呈正相关。正常情况下,酶催化神经传导代谢产物(乙酰胆碱)水解,其水解产物与显色剂反应,产生黄色物质,用分光光度计在412nm处测定吸光度随时间的变化值,计算出抑制率,通过抑制率可以判断出样品中是否有高剂量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存在并测定其含量。

  二、兽药残留检验

  1.瘦肉精检测

  1.1.胶体金速测卡

  胶体金速测卡的检测原理是竞争性免疫层析。可用于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

  1.2.瘦肉精快速检测仪

  瘦肉精快速检测仪采用固相酶联免疫吸附ELISA的原理,即酶联免疫法;可定量快速检测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瘦肉精快速检测仪广泛应用于养殖场、屠宰场、肉产品深加工企业、检验检疫单位使用。

  2.孔雀石绿、隐性孔雀石绿、结晶紫、隐性结晶紫检测

  2.1.胶体金速测卡

  胶体金速测卡的检测原理是竞争性免疫层析。可用于定性筛查,不能确定其精确含量。

  2.2.快速检测仪方法

  快速检测仪采用固相酶联免疫吸附ELISA的原理,即酶联免疫法。可定量快速检测水产品中孔雀石绿药物残留量。

  3.抗生素及其他药物残留快速检测

  药物残留快速检测试剂盒:利用酶联免疫原理制成相应检测项目的检测试剂盒,提取加样后,使用酶标仪读数,可以快速的对多种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三、非法添加物检验

  1.苏丹红

  1.1.苏丹红快速检测卡

  根据苏丹红等油溶性非食用色素的化学极性不同,通过展开剂在试纸上的展开距离不同来确定确定组分的存在。

  1.2.酶联免疫试剂盒

  试剂盒采用免疫竞争法检测苏丹红,样品中的苏丹红最终反应生成颜色物质,用酶标仪读数得出苏丹红含量。

  2.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快速检测试纸:基于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进行测定。具有操作简单、检测时间短的特点,适用于各类企业、检测机构、监督部门对三聚氰胺残留的现场快速检测。

  四、微生物检验

  微生物快速检测设备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微生物快速测试片

  微生物快速测试片由上下两层薄膜组成,下层的聚乙烯薄膜上印有网格并覆盖有细菌生长所需的培养基,上层为聚乙烯薄膜。使用时只需揭开上层薄膜,接种待测样品稀释液于下层培养基,放入培养箱培养计数即可。同时培养基中预置指示剂使目标菌落显示特殊的颜色,方便准确判读。产品包含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以及多种致病菌的测试片。

  微生物快速测试片可以大大缩短检测时间、减少检验人员操作时间,并具有节省实验水电消耗、减少人员操作误差、替代玻璃器皿减少污染等特点。是受到广泛认可的微生物快检方法之一。

  2.致病菌免疫检测试剂盒

  致病菌免疫检测试剂盒基于底物的显色反应,通过肉眼对颜色深浅的简单确定即可完成准确判读,缩短检测时间,减少操作人员培训时间和要求。

  3.实时光电微生物快速检测仪

  实时光电微生物快速检测仪是通过监控微生物生长代谢带来的pH值改变及其他生物学反应来进行检测盒判断的。

  设备可以有效减少检测时间,帮助企业加快原料和产品的筛选,超限产品提前预警,减少库存压力。适用于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以及多种致病菌的检测。

  4.致病菌分子检测系统

  致病菌分子检测系统技术是DNA等温扩增和生物荧光检测技术的结合,可以全面提升操作简便性,准确性检测速度和性价比,使致病菌检测简单而纯粹。

  五、过敏原、转基因检测

  1.食物过敏原检测试剂条

  食物过敏原检测试剂条具有多条检测线,可用于对清洗水和环境拭子的筛检,确认是否存在少量或微量的过敏原。同时可以向用户发出高阳性结果警告。样品制备和测试不超过10分钟,是过敏原现场控制的绝佳选择。

  2.食物过敏原检测试剂盒

  食物过敏原检测试剂盒原理为夹心酶联免疫试验,可以快速筛检食物原料、食品、CIP清洗水或环境样品,确认是否存在目标食物过敏原。检测只需要简单的培训和标准实验室设备,可在提取后的30分钟内获得定量测试结果。

  3.基于蛋白质检测的转基因食品测试

  基于蛋白质检测的转基因食品测试方法主要采用的是ELISA、免疫试纸条、Westem印记技术等技术,针对特异性的蛋白质开发的快速检测试纸或试剂盒产品。

  4.基于核酸检测的转基因食品测试

  基于核酸检测的转基因食品测试方法主要有普通PCR、实时荧光PCR、巢氏PCR、竞争性PCR、基因芯片技术。

  六、毒素检验

  1.霉菌毒素

  霉菌毒素快速检测试剂盒,大多数都是直接ELISA检测,可以检测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ON)、伏马毒素、赭曲霉毒素、T-2/HT-2、以及玉米赤霉烯酮等。试剂盒能在几分钟内将样本和已知的毒素含量相比较得出结果。

  2.水产品中的贝类毒素及组胺检测

  失忆性贝类毒素(ASP) 试剂盒、腹泻性贝类中毒(DSP) 试剂盒、组胺检测试剂盒均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取并测定出含量。

  七、食品掺假检验

  1.甲醇

  甲醇检测试剂盒仅需10 分钟,通过观察颜色变化的现场检测试剂盒,就可确定烈性酒、啤酒和葡萄酒中是否含有甲醇。

  2. 大豆蛋白

  微孔板检测试剂盒可以用来量化食品中诸如大豆和小麦之类的掺假物质。大豆蛋白检测试剂盒是一个定量的ELISA 试剂盒,专门检测生食和熟食/罐头食品,肉/肉类产品中的。

  3.反刍动物副产品

  反刍动物副产品检测试纸条能在15 分钟内读取所提取样本的试纸结果。可测出饲料和饲料补充物中的低达1%的反刍动物副产品,以及肉骨粉中的最低浓度低达2%的反刍动物副产品。

  八、食品自身指标检验

  目前国内有多加厂商研制出了多种食品指标检测试剂盒及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可用于检测食品中的农残、甲醛、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吊白块、蛋白质(乳及乳制品)、硝酸盐(果蔬)、重金属铅(果蔬)、茶多酚、双氧水、糖精钠、芝麻油、过氧化值、过氧化苯甲酰、尿素、溴酸钾、蜂蜜脯氨酸、蜂蜜中羟甲基糠醛、蜂蜜果糖、甲醇等多项指标。虽然产品的性能和结果的准确性有待提高,但是仍然可以作为快速检测,指标初筛的有效手段加以应用。

  九、表面洁净度及清洗消毒效果检验

  1.ATP实时荧光检测系统

  ATP实时荧光检测系统通过检测ATP的存在验证清洁程度,防止肉眼无法辨别的食物残留、过敏原微生物等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在ATP的检测中,荧光反应所产生的光强与ATP的浓度成正比。

  该系统操作简便,只需使用配套涂抹棒涂抹采样15秒,激活后震荡,10秒左右即可读取结果。

  2.表面蛋白快速检测棒

  表面蛋白快速检测棒应用蛋白质浓度检测(BCA法),基于蛋白对二价铜离子的还原性,可以对照比色卡快速显示半定量结果,判读污染程度。该方法快速灵敏,稳定可靠且对不同种类蛋白质检测变异系数小。

6. 水产养殖各项指标参考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我国先后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 - 2006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等文件。

国家颁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针对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1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下表 1 、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表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2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7. 水产养殖检测项目

碳氮比是没办法检测的,只能计算。

一公斤虾饲料40%蛋白,氮含量=1kg*40%*16%=64g,如果算80%虾饲料被摄食,那么还剩下12.8g有机氮;

糖蜜含水量50%,含糖量50%,1kg糖蜜的碳含量=1kg*50%*0.4=200g,全部溶解于水中。

一公斤饲料加一公斤糖蜜的碳氮比就是 200:12.8=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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