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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不慎将同伴电死,四被告人分别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1-05-01 00:33:54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近日,贵州凯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过程】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相邀一起前往麻江县谷硐镇观音洞河边电鱼。被告人张某某将电鱼机背在身上下河电鱼,被害人王某提桶跟随。张某某在电鱼过程中感觉到电鱼机漏电,正欲关闭电鱼机电源时,被害人王某突然触电倒地。当日22时39分,被害人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系被电击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赔偿100余万。因被害人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害人亲属的诉讼请求大多不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内,在承办法官向被害人亲属释法明理后,被害人亲属自愿与四被告人达成了共计赔偿26万元的赔偿协议。四被告人当庭兑现部分赔偿款后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卢某某、任某明知在禁渔期内电鱼属违法行为,仍使用电鱼设备在禁渔水域捕鱼,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电鱼是违法行为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防措施、未尽到提醒义务,致使被害人王某被电击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结果】

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任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法官提醒】

电捕鱼是一种掠夺性的非法捕鱼方式,毁灭性强,无论对鱼、对人,还是对渔业生态环境都有着巨大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出处:黔东南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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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害人王某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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