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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常规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12 00:28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常规监测工作方案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任务是掌握和评价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生物与环境的关系,为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全渔网”)是一个全国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协作组织,其任务是联合协作,承担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及保护研究工作。通过现场调查监测,掌握全国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管理及编制《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渔业生态环境常规监测工作,提高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效能,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方案。
1 组织形式
全渔网的管理及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及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渔网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的制定及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具体编写工作;农业农村部海区、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本区域部分重要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并负责本区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上的协调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分析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2 监测区域
 2.1 监测区域选择原则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的区域是渔业水域,选定的监测区域应具有一定渔业经济和水生生态价值,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它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实施以来,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陆续划定了一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些区域也是重要渔业水域。在现有监测力量尚不能顾及全部渔业水域的情况下,监测区域应选择渔业资源密集、经济价值高、对水产资源和水产养殖至关重要的要害区和敏感区等重要渔业水域。
 2.2监测区域
根据近年来全渔网的发展及各成员单位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确定至少三个有代表性的天然重要渔业水域、二个水产养殖水域(池塘或网箱)为例行常规监测水域开展监测。考虑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重要性及结构布局,应适当列入部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监测区域。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延续性,选择监测区域时应尽可能参照历年农业农村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确定的监测区域。选择完成后,应尽快将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并抄送农业农村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3 监测项目
 3.1监测项目选择原则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的项目要和选定的渔业水域内的鱼类及生物生长繁殖特性密切相关。监测项目的选择要考虑到其监测结果能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做出客观评价,能对渔业受损害状况及渔业生态影响做出评价。
3.2 海水重要渔业水域监测项目
为了系统全面掌握上述重要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根据近几年监测工作的经验,将全渔网渔业生态环境常规监测项目做如下规定(有条件的监测单位可适当增加)。
3.2.1水文、气象、环境等自然特征指标。
3.2.2海岸工程建设、污水排放等对生物资源及产卵场和栖息地影响分析及典型案例。
3.2.3水质:pH、悬浮物、溶解氧、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重金属(Cu、Zn、Pb、Cd、Hg)及 As。
3.2.4生物环境:叶绿素a、鱼卵(数量、种类)、仔稚鱼(数量、种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
(浮游植物监测浮游植物总量、优势种种类及数量;浮游动物监测浮游动物数量、优势种种类及生物量,并计算Shannon-Wiener生物多样性指数( H’ ))。
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可根据监测水域特点对上述项目进行监测,省级监测中心(站)根据能力对鱼卵(数量、种类)、仔稚鱼(数量、种类)可选测。
3.2.5沉积物:石油类、重金属(Cu、Zn、Pb、Cd、Hg)及 As。
3.2.6生物残留: 铜、铅、镉、甲基汞及无机砷(每一渔业水域内的生物样本数要具有一定代表性)。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渔业水域特性进行适当监测。
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尝试开展对“菊酯类农药”和“多环芳烃”等指标的监测,并在生物监测的基础上适当考虑鱼类生物完整性指数(F-IBI)分析,以上不做硬性规定。
3.3淡水重要渔业水域监测项目
3.3.1水文、气象、环境等自然特征指标。
3.3.2筑坝、采砂、航道疏浚等工程建设对生物资源及产卵场和栖息地影响分析及典型案例。
3.3.3水质:pH、溶解氧、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非离子氨、石油类、挥发性酚、高锰酸盐指数、总大肠菌群、Cu、Zn、Pb、Cd、Hg。
3.3.4生物环境:叶绿素a、鱼卵(数量、种类)、仔稚鱼(数量、种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
(浮游植物监测浮游植物总量、优势种种类及数量;浮游动物监测浮游动物数量、优势种种类及生物量,并计算Shannon-Wiener生物多样性指数( H' ))。
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可根据监测水域特点对上述项
目进行监测,省级监测中心(站)根据能力对鱼卵(数量、种类)、仔稚鱼(数量、种类)可选测。
3.3.5生物残留:铜、铅、镉、甲基汞及无机砷(每一渔业水域内的生物样本数要具有一定代表性)。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渔业水域特性进行适当监测。
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尝试开展对“菊酯类农药”和“多环芳烃”等指标的监测,并在生物监测的基础上适当考虑鱼类生物完整性指数(F-IBI)分析,以上不做硬性规定。
4 监测时间及布点
4.1监测时间选择原则
监测时间应和选定的渔业水域内的鱼类及生物生长繁殖特性紧密联系。对产卵场的监测应放在鱼类的产卵季节,索饵场的监测应放在索饵季节,对养殖水域的监测应放在苗种投放阶段和养成期。
根据目前的条件,水质和生物环境监测5月(春季)和8月(夏季)各1次,沉积物和生物残留监测8月(夏季)1次。由于我国气候南北差异较大,各单位可根据气候及渔业水域功能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4.2布点原则
监测站位和监测断面应结合水域类型、监测项目、水文、气象、环境等自然特征及污染源分布,综合诸因素提出优化布点方案,在研究、论证基础上确定。根据水文特征、水体功能、水环境自净能力等因素的差异性,来考虑监测站点的布设。同时,布设监测站点还应考虑到自然地理差异及特殊需要。布设的采样点要有充分代表性,根据所监测水域面积的大小确定采样点数量。
一般情况下,湾、湖、库不得少于5个采样点;江河至少设三个断面,断面之间不少于5公里,每个断面不少于2个采样点。
5 分析及评价方法
5.1海水渔业水域
溶解氧、重金属、石油类按《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进行评价;海水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按《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类(产卵场、索饵场、保护区)或二类(养殖区)标准进行评价;海洋沉积物按《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一类标准进行评价;生物残留按《无公害食品水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6)进行评价;分析方法执行上述标准规定的方法。
5.2淡水渔业水域
溶解氧、重金属、石油类、挥发性酚、总大肠菌群按《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进行评价;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二类(产卵场、索饵场、保护区)或三类(养殖区)标准进行评价;生物残留按《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6)进行评价;分析方法执行上述标准规定的方法。
6 报告提交时间
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按要求完成常规监测任务,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监测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农业农村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并提供相应内容的电子文本和数据库。(出处: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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