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巡回审结一例“电鱼”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邀约刘某、陈某某来到多营镇对岩村沙场背后的青衣江支流濆江河段,利用电鱼工具下河电鱼。欧阳某某和刘某轮流使用设备电鱼,陈某某负责提桶拾鱼,三人共非法捕捞野生鱼93尾、蛙类7只。经认定,三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内电鱼的渔获物价值以及其行为导致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经济损失共计为人民币20361元。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缴纳了渔业资源修复费用203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刘某、陈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该案是雅安市天然水域禁捕以来的一起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的“电鱼”案,案件的审理对雅安市天然流域全面禁渔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在当地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也特别提醒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平时管理中要务必加强务工人员的法治教育工作,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雨城区人民法院供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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