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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起辽宁葫芦岛市自产贻贝(海虹)可以捕捞加工销售了

发布时间:2022-02-02 00:39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葫芦岛晚报记者叶咏梅陆平揣桂阳

    记者从葫芦岛市食安办了解到,自6月14日起,葫芦岛市自产贻贝(海虹)可以捕捞、加工、销售了。除秦皇岛市外,其他产地的贻贝(海虹)也可以在我市销售、加工。

    解除禁令

    5月2日,葫芦岛市发生食用贻贝(海虹)中毒事件,市食安办发布紧急通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捕捞、销售、食用贻贝(海虹),并对贻贝(海虹)销售、加工进行拉网式排查。

    经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1个多月的连续奋战,有毒贻贝(海虹)被全部查禁,住院患者全部康复出院,中毒事件基本结束。经权威部门对我市海域、海水增养殖区海水及部分海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葫芦岛市食安办决定从6月14日起,我市自产贻贝(海虹)可以进行捕捞、加工、销售;在秦皇岛市解除禁止捕捞、加工、销售贻贝(海虹)前,该地贻贝(海虹)及其产品禁止流入我市;其他产地贻贝(海虹)可以在我市销售、加工。

    强化监管

    葫芦岛市食安办要求,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继续加强辖区海域及养殖区水质监测,加强海洋渔业养殖管理,增加贻贝(海虹)等海产品质量检测、监测频次,严格落实《葫芦岛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对上市贻贝(海虹)组织相关部门开具贻贝(海虹)产地证明,严格执行产地准出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把贻贝(海虹)的市场准入关,规范贻贝(海虹)的加工、销售行为,严查贻贝(海虹)的产地证明,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各级食安办加强督导、协调工作,促进贻贝(海虹)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上市贻贝(海虹)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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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销售加工产地葫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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