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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爆破导致附近养殖场的“娃娃鱼”大量死亡 时隔6年,再次被提起诉讼要求索赔

发布时间:2022-05-24 00:30:46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原标题:修路爆破导致附近养殖场的“娃娃鱼”大量死亡 时隔6年,再次被提起诉讼要求索赔,法官释疑——《南都晨报》发展经济更要维护生态环境

(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晶雅)“赔偿款到得非常及时,一拿到钱我就买了这些鱼苗和设备,刚好能赶上繁殖期,现在‘娃娃鱼’市场需求大,今年的效益不会差。”近日,西峡县一家大型大鲵养殖企业负责人老胡高兴地说。

????修路爆破 “娃娃鱼”大量死亡

????2013年年初,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卢氏至西坪段土建工程开工,由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四公司)承建。高速修好能给附近居民带来很大便利,当大家都沉浸在喜悦中时,只有老胡愁眉苦脸。老胡在这里苦心经营大鲵养殖20余年,规模发展到有种鲵748尾、稚鲵3000余尾,价值约几百万元。自从距离养殖公司几百米处的高速桥梁桩基开始施工后,巨大的爆破和挖掘声接连不断,养殖场的“娃娃鱼”就开始停食,进而陆续受伤、死亡。老胡多次找到项目部协商,均无结果。伤心之余,他将中铁四局四公司告上法庭。

????两度起诉 索赔一波三折

????2013年12月24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法院以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确定爆破和大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定经济损失为1385473元。后该案又经历了二审维持原判,河南省高院驳回中铁四局四公司再审申请,案结事了。

????爆破停止了,一切恢复了平静,可老胡的心却还悬在半空。“还会不断出现死鱼,情况比我想象的更为严重。”

????原来,受高强度噪声和冲击波的影响,此后几年,本该产卵繁殖的种鲵均未正常繁殖,技术人员采取措施后仍没有任何成效。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内外交困,几乎走到绝境。2017年12月,老胡再次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四局四公司再次赔偿因噪声和冲击波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608万元。

????“钱赔了,责任也负了,过去几年了,大鲵养殖过程中病死、不繁殖也是正常,怎么能全让我们负责呢?而且也超过诉讼时效了。”接到起诉状,中铁四局四公司很不理解。

????依法裁判 是非曲直终落定

????种鲵不繁殖是否与当年的爆破施工存在因果关系?针对双方争议,法院决定对现存200余尾种鲵再次进行鉴定。

????经过全国唯一一家鉴定种鲵性腺发育的权威机构鉴定,及双方多次的辩论、质证,法院认为,大鲵生性喜静怕声,强声刺激在孵化时会引起胚胎发育异常,也极易发生吐食,进而导致生长受到抑制、体质变差、延缓大鲵性腺成熟等。由于工地距离近,施工排水造成养殖用水恶化,这种损害会持续产生,不因停止施工而戛然而止。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养殖公司开展自救可以推定他们当时并不知道损害会持续发生,所以未超诉讼时效。”该案承办人、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苏晓伟说。

????2019年11月11日,法院判决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老胡222.6083万元损失款。二审维持原判后,该公司主动作了赔偿。“感谢人民法官,挽救了我们全家的希望。”6月15日,收到赔偿款,老胡激动地来到法院表示感谢。

????污染侵权 污染者承担更多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现代企业不仅要主动承担污染侵权过后的赔偿责任,更要深刻反思,如何才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侵权,毕竟大自然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出处:南都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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