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霞浦”海参标注为“辽宁大连”海参?罚
经调查,当事人从福建霞浦购进海参原料,制作成淡干海参在网上对外销售,截止于案发时已销售完毕,获利1257元。其食品标签中原料产地标注为“大连”,而非实际采购地“霞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57元。
下一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亮出执法利剑,以实际行动净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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