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减少用药的技术措施
二、使用优质苗种。使用合法生产的优质水产苗种,苗种生产单位要依法规范进行苗种生产,确保苗种质量和不携带疫病。对于采购外来苗种,养殖者要选择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生产单位的正规苗种,杜绝使用不明来源苗种。鼓励优先选用国家审定水产新品种,并经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的水产良种。对于自繁自育的苗种,养殖者要做好亲本选育和病害防控等技术措施,保障苗种质量和不染疫病,提高水产养殖动物成活率。
三、加强疫病防控。强化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监测,加强对一、二类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和盲目用药。加强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掌握疾病分布和流行趋势,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不断提高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推广应用疫苗防病,从源头降低病害发生,减少用药风险。淡水鱼类重点防控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水霉病等;虾类重点防控白斑综合征、急性肝胰腺坏死病、肝肠胞虫病等。
四、实现规范用药。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宣传活动,加大《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从业者规范用药意识。要求养殖者不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品及化合物和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停用药品,不使用假劣兽药和原料药、人用药,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国家未批准药品。养殖者要按照兽药说明书注明的用法、用量、休药期等使用兽药,避免滥用药、减少用药量。
五、加强生产管理。养殖者要加强养殖生产管理,落实《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制度,执行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建立从养殖用水、生产管理、苗种质量、生产记录、饲料兽药、药残监测等全过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出处: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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