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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住房申请(水产养殖生产用房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20 17:24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1. 水产养殖生产用房标准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法律依据

2. 水产养殖厂房

不可以,需要改为养殖用地才可以,工业用地改为养工业用地改为养殖业需按具体情况来确定

2、项目在控制性规划属于工业用地的改为养殖业需由属地乡镇调整控制性规划,工业用地若已经属于受让地块,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工业用地无养殖分类。养殖范围广阔,如水产养殖、畜牧业养殖等都需要农业农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同意。

3、养殖对空气、土壤、噪音等都需要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进行实施

3.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新政策

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今年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占用一般耕地应经批准。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4. 水产养殖生产用房标准最新

民宿属于经营性项目,本当只使用经营性用地,但在现行的土地类型划分模式下,仍有一些可变通的方式。在乡村搞民宿,原则上,在现有民房或公房基础上改造利用即可。但也有些野奢类的民宿,可以伺机另起炉灶实施开发,这就要考量有哪些土地可以搞建设或临建。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民宿投资者可通过直接投资或地区招商引资方式介入,企业单位、个人等与农村集体共同创办、联营联建等方式企业开发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缺点是法律保障力度不够大,可能面对信用风险等。

2、乡村闲置公共公益设施用地(旧学校、祠堂、林场场、老旧厂房等)

闲置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作季节性闲置。主要包括:土地、老房子、生产管理用房、农村公共活动场所;第二类是产业和公益设施闲置,主要包括:衰落或退出后的厂房、乡镇及学校撤并后的校舍、废弃的水电站等设施;第三类是政策限制闲置,主要包括如关停的厂房、被清退的畜牧水产养殖场等。

此类模式开发中的闲置公共公益设设施往往属于国有,权属单一,在开发的合法合规性有保障。这类资源往往本身带有鲜明的历史风味,可改造为独居艺术风格的民宿或民宿集群。

缺点:由于开发体量较大,改造成本较高,且可能涉及员工安置问题,对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

3、普通农用地

普通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通过土地流转、承租、转让、抵押等方式获得普通农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之后,可使用不改变周边环境,不硬化地面条件下的建设方式(如木屋,树屋,房车,集装箱,帐篷,全玻璃框架、生态材料等临时建筑形式)

缺点:政策不明晰,政策持续性难以保证。

4、空心村、农户自有住宅、闲置民房及宅基地

“自有居住用房用于民宿经营”是经营民宿的通用模式,目前国家政策并未禁止此类用地建设民宿。

可以通过空心村改造,租用农户住宅改建、联建方式,可改造成民宿,也可用作休闲度假区配套,北京山里寒舍、杭州法云古村,安缦法云酒店等均为此模式。需注意,此模式下开发过程中民宿主应尽可能与本地村小组、村集体进行合作,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缺点:需与村民打交道,交易对手构成复杂。

5、国有未利用土地、集体四荒地

国有未利用土地是指土地权属性质为国家所有且尚未利用或难以利用的土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等地类。农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指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

国有未利用土地未规划其用途,但是目前政策鼓励和支持将未利用地用于开展乡村旅游,“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可通过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方式取得。

建设模式:可以用建设休闲农业配套,可参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普通农用地建设模式打造民宿酒店。

6、一般耕地、果园等其他来源用地

一般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

这类土地不能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但比基本农田的保护程度要低一些,可以用于民宿的景观、养殖、停车场等一类配套的项目,可以产业园、种养殖园办公用房、管理人员宿舍、科研仓储用房名义建设。

7、点状供地

点状供地是近年来在国家乡村振兴中重点提到的土地获取方式,点状是相对于原来的片状而言。核心思路是按照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进行点状供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增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按规划用地的用途,灵活使用。

点状供地是将项目用地区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建多少供多少,剩余部分可只征不转,按租赁、划拨、托管等方式供项目业主使用。通俗点说,就是在一大片土地上,用多少土地指标,算多少容积率,通过散点或者带状供给建筑用地,而其他周边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该模式为乡村民宿用地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探索,优点是用地效率高。浙江德清莫干山裸心堡项目采取“点状供地、垂直开发”的方式,将项目用地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仅新增建设用地12亩,其余多数建筑是租用当地农房改造而成,园区内的200多亩山林,从村民手中流转,保持原貌,大大节约了用地指标。

使用点状供地对民宿投资方的运营能力要求较高。

此外,利用乡村宅基地或土地开发民宿,需全面调查研判后方可投资,要考虑交易方、用地年限、土地红线、土地规模、村民利益等一系列因素,一着不慎可能前功尽弃。

5. 水产养殖生产用房标准规范

农用地管理用房,一般为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农业用地可以。基本农田需要以设施农用地的方式审批。卫星会定期扫描,未经审批的要罚款的。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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