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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级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3 07:49:50编辑:水产百科归类:养殖新闻
  为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山东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全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并要求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措施。

  与以往相比,《办法》在十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一是确立了渔业船舶管理原则。《办法》确定了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并且从保障安全的角度,提出了“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二是健全了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办法》规定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三是建立了渔业船舶船型管理和退出机制。《办法》规定禁止建造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以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四是完善了进出港签证管理制度。《办法》规定渔业养殖船和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定期签证;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定期签证。五是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停靠管理。《办法》规定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山东出台省级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

  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六是鼓励休闲渔业发展。《办法》规定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七是强化渔业船舶属地管理。《办法》规定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八是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体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九是建立了渔业船舶事故指标控制制度。《办法》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十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办法》对于新设立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措施。

  渔业船舶是渔民从事渔业生产的主要工具。据统计,山东省现有机动渔船11.5万艘,渔业从业人员343.8万人,依法加强渔船管理,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渔业安全生产、渔区和谐稳定。多年来,山东省坚持立法先行,先后出台了《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沿海水域渔业船舶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于规范渔船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吴思强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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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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