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水利水产局原局长杨玲受贿137.005万元被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杨玲在担任巴东县水利水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胡某、钱某等人(已判刑)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37.00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且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杨玲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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