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江都区一男子禁渔期内“电捕”3条鱼获刑
    (通讯员 华娟 戎军 记者 刘娟)5月7日在长江禁渔期内,江都渔民丁某却在长江扬州段水产种质保护区仙女镇八江口禁捕区域,使用电鱼工具捕获3条鱼,被当地渔政工作人员查获。近日,高邮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丁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丁某今年49岁,江都人,渔民。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5月7日中午,丁某在长江禁渔期内,驾驶冲锋舟至长江扬州段水产种质保护区仙女镇八江口禁捕区域,使用电捕器、电磁波高频裂变器、电瓶等国家禁用电鱼工具捕鱼,共捕得3条鱼,其中
    鱼两条、黄颡鱼1条,后丁某在八江口码头被江都渔政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被捕捞的3条鱼合计价值463元。
    对此,丁某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法庭上,丁某表示,他知道长江禁渔期的起止时间,也知道在禁渔期内不能捕鱼,但是5月7日这天,他见有人捕鱼,就带上电捕鱼工具去捕鱼。没想到,“捕捞个把小时后,刚一上岸,就被渔政工作人员查获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丁某的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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